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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Dr.2 | 2014-09-05 11:06 |
9月3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對廣東首例微信侵權糾紛案進行判決,認定被告中山暴風科技微信公眾號的擅自轉載行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網(wǎng)的著作權,判令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法院認為:被告在未經(jīng)許可擅自將原告在微信上發(fā)表的文章改頭換面在自己微信上推送(未注明真實來源,而是據(jù)為己有),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等著作人身權及財產權。用老百姓可以理解的話說,就是盜版了,然后被抓了。
最近Dr.2陪家人一起看《離婚律師》,里面有好多狗血的東西,但是也給不少人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課!
那么此“微信盜版”判例一出,將對互聯(lián)網(wǎng)和新媒體的行業(yè)生態(tài)產生巨大震動!因為判例在司法實踐中非常重要,以后遭遇此類侵權的同學們,請與判例對比后直接與侵權方聯(lián)系,協(xié)商無效可以起訴,而且律師都不用請,連法庭調查和質證都省了,只要打開手機,證據(jù)就在上面,有發(fā)布時間,有閱讀數(shù)量,有侵權事實和侵權主體。因此證據(jù)確鑿,半天就能直接宣判,恐怕這些流氓們都要顫栗了!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他們?yōu)槭裁匆I版?
眾所周知,新媒體包括運營微博和微信,走的是粉絲路線,希望可以有精確到達、快速傳播和病毒營銷的效果,那么擁有更多的粉絲和影響力(兩者往往互為因果),將是一切商業(yè)模式啟動的基石。那么如何獲得粉絲呢?購買僵尸粉只能糊弄冤大頭,尤其最近企鵝家公布了閱讀數(shù)量,讓一大批到處鼓吹的大V們現(xiàn)了原形!
所以只能用發(fā)布精品文章的辦法來吸引粉絲了,可是很多擁有“互聯(lián)網(wǎng)思維專治各種不服”的同學,你要讓他去上臺“白惑”,給不明真相的群眾洗腦,絕對一套一套的,你若讓他寫點“言之有物”的東西,幾篇還能對付,但是要長期堅持地這樣干,那跟要他的命差不多了!
所以這批人基本上走的就是所謂聚合媒體的策略了,到處搜尋文章,然后稍微改改或者不動,將其直接放上自己的公號,隱藏來源與作者,或者用一個虛假的來源來掩耳盜鈴。Dr.2的許多文章也被20個左右的公號或網(wǎng)站盜版過,注明的來源千奇百怪,有的甚至寫文章來源于互聯(lián)網(wǎng),這樣就能免責了嗎?怎么不干脆注明,文章來自地球,你們來自猿猴(禽獸)呢?
但其實Dr.2是一個受益者,就像沒有盜版也沒有微軟的今天一樣。如果沒有這么多小伙伴一起推廣,不可能半年之內在圈內獲得如此的影響力,所以我一直心存感激,但是正是基于此,才有必要提醒大伙,重視版權問題,不要給自己埋地雷!
關于網(wǎng)絡著作權的糾紛與爭議層出不窮,從未離開過人們的視線。比如今日頭條遭到中國多家媒體的質疑,搜狐公司宣布對其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目前不知道是在走程序還是已經(jīng)庭外和解;而最高人民法院就央視國際狀告土豆網(wǎng)侵權案等一批熱點案件舉行典型案例通報會,土豆網(wǎng)擅自提供熱門紀錄片《舌尖上的中國》的點播服務,被判賠償央視國際經(jīng)濟損失24.8萬元。
那么什么樣的行為,是侵犯互聯(lián)網(wǎng)版權的行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有哪些免責、抗辯?搜索引擎類平臺涉及侵權行為如何判定?是否有例外呢?互聯(lián)網(wǎng)獨特的“港灣原則”是什么呢? Dr.2嘗試來學一下池海東,進行說明。
《著作權法》第46條明確指出:如何界定侵權行為,以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3種方式。侵權行為可分為4種類型,Dr.2這里主要介紹兩種:
1、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剽竊或擅自使用他人網(wǎng)絡文學作品。這類行為侵犯了版權人的發(fā)表權、復制權和署名權。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此行為侵犯作者的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而2006年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指出: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但是《條例》還包含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港灣原則”等可以免責的條款。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無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但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理使用僅限于已發(fā)表作品;
2、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確保公眾對社會信息的知悉權,同時既充分發(fā)揮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協(xié)調了公眾要求與作者權利主張的關系。因此合理使用是一種抗辯理由,主要應用于司法實踐中。
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作品,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包括發(fā)展教育設定的法定許可、扶助貧困設定的法定許可等等。
港灣原則,又叫避風港原則,當船只在海上遇到了大的風浪,它們可以就近駛向一個安全避風的地方。
著作權領域的“避風港”條款最早出現(xiàn)在美國1998年制訂的《數(shù)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當時的判例來源于某個著作權侵權案件,當ISP(網(wǎng)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wǎng)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如果其拒不刪除,則判定侵權。如果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隨后“避風港”條款也被擴展應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網(wǎng)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處。
法律條文比較枯燥,我們來看幾個判例。
2005年7月,百代、華納、環(huán)球等七大國際唱片公司提出訴訟,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頁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權的MP3下載鏈接。百度方面稱,這件事的責任在于提供盜版音樂的網(wǎng)站,而非搜索公司。2007年7月,對于持續(xù)兩年半的國際唱片公司訴搜索公司百度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IFPI組織的5家唱片公司全部訴訟訴求,百度不侵權,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2010年3月5日和3月12日,土豆網(wǎng)相繼憑借“避風港”原則勝訴了《魔術奇緣》與《活碌碡趣事》兩場知識產權糾紛。
由此“港灣規(guī)則”變成了搜索網(wǎng)站和分享網(wǎng)站的“安全港”,甚至演變成某些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擋箭牌——“先侵權、等通知;不通知、不負責;你通知、我刪除、我免責”。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還有紅旗原則:即如果侵犯著作權(主要是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那提供者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不移除侵權信息,就算著作權人沒有發(fā)出過通知,也應該認定是侵權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們看一個判例:大百科告蘋果獲賠52萬。
法院認為,用戶在App Store購買并下載的應用程序《中國百科全書》(簡繁),經(jīng)鑒定為侵權應用程序。即使該應用程序為第三方開發(fā)商所開發(fā),鑒于蘋果公司參與了涉案應用程序的開發(fā)審核過程,對應用程序進行了挑選并獨自決定了其在App Store上的分銷,同時在銷售收益中得利,事實上與第三方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一審判令蘋果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大百科全書52萬元。由此可見,APP Store的經(jīng)營模式無法適用“港灣原則”,應履行“注意義務”。因此從去年下半年以來,蘋果加大了閱讀類APP的審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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